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1874年臺灣南部番地爭論

最近BBS上大家熱烈討論臺灣番地的主權歸屬,說真的,都習慣在網路上看現成資料,就進行詮釋,真的仔細讀過材料嗎?讀懂史料嗎?這是我還在努力學習的部分,作為課堂報告的材料,提供給大家參考,也留做紀錄,至於閱讀的兩份材料,會儘快放上來。

一、前言

本次提供討論的兩份材料,一份是李仙得為建構日本出兵臺灣的合理性所寫的文章;另一份則是清總理衙門恭親王與日方代表大久保利通的外交文書交鋒過程。李仙得作為「鼓動」日本出兵臺灣的關鍵角色,其個人對臺灣南部的觀察,以及與清廷的交涉經驗,遂成大久保用以質疑清廷統治政策的論據;雖然李仙得這份文件是手稿,但已經準備出版,故在論述上可見到其層次,先是論述臺灣番地在國際法上的性質,接著認為日本可以文明國的身份,前往佔領,同時在台灣南部番地取得一個戰略地位,迫使清朝讓出臺灣非番地部分。

二、李仙得文件

李仙得在文件開頭就申言中國疏於對臺灣番地實行統治,故已經喪失權力,應將此統治權利轉讓給「文明國家」,最後並認為一旦占領臺灣南部,最終將會使得清廷讓出臺灣。
認為日本得以占領臺灣番地的論據如下:

一、李仙得認為清廷並沒有「能力」行使對臺灣番地的統治權力,也看不到清廷有任何「意圖」透過法律手段建立對番地統治與行政權威,也就是清廷長期忽略對臺灣番地統治。

二、李仙得也從個人實際經驗,看見清廷地方官員在被要求處理海難救助與處理「懲番」問題時,得到的答案竟是「野蠻地區不在中國的法律管轄內」,他認為清廷無意加諸帝國的統治權威於臺灣番地,故他所要交涉的對象,便是當地番社頭人卓杞篤,他將臺灣南部恆春地域視為是卓杞篤的勢力範圍(Tauketok’s territory),故與其言妥海難救助協定(agreement),並將此消息向歐洲釋放;甚至在1869年李仙得再度前往恆春與卓杞篤確認海難救助章程時,服務於臺灣南部海關的官員Alexander Man(被李仙得稱為Chinese officer,可能是中國人,據陳弱水師推測,可能來自廣東)一同隨行,但李仙得發現作為中國海關稅收官員,理應最清楚海關的管轄範圍,但在與卓杞篤的交涉中,為中國政府服務的洋員並無宣稱清廷的統治及於此地,並一同在章程上署名,事後並無遭清廷方面懲處,後來還在北京成為官員的高級私人顧問。

三、那麼清廷「現在」是否可以考慮進行對臺灣番地進行統治?李仙得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原因在於清廷過去的統治方針已經永遠阻礙與番民建立關係;更糟的是,中國對番地的放任,嚴重威脅整個世界,造成海難後船員一再被殺的悲劇。作為日本臣民(subject) 的琉球人先前在此地遭害,正是日本得以正當化占領行動,便可對臺灣番地進行中國所忽略、疏於從事的「文明教化」(civilizing )事業,維護此區域安寧,從而領有南部番地。

三、大久保、奕訢往來照會

李仙得實際上是以19世紀國際法對於「主權」的定義質疑清廷封禁式邊疆統治政策,這點也充分體現在大久保與總理衙門往來的照會之中。大久保以象徵主權統治的「賦稅」(國之徵稅,起於君民相約者也)、「教化」(戕害漂民……此事土番習以為常,無所畏憚,中國以為嘗有法治之實歟)、「設官」(今使遙轄人跡不到之地,尚得謂之設官之實乎)、「政教」(凡征服邦土,名之為義者,必須繼以政教)(頁145-146)等方面質疑清廷對番地統治的有效性,並拿出歐洲國際公法學者的論點為其論點背書,反覆質疑清廷放任臺灣番地成為「野蠻」之地,認為「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為所屬,是為理之公者」(頁150),而「無律是無國也」。大久保接著質疑清廷是否長時間並「有效」控制臺灣番地,在引述《萬國公法》「非有實力永久施行者,不得正真占有之權」的論理下,大久保質疑清廷總是以「遵俗制宜」(頁149)為由回應西方對主權的定義,故大久保咬定「中國政教之實,未及臺番,鑿鑿可據。今貴王大臣獨揭版圖虛名推論,夫萬國林立,島嶼星散,彼此得指所屬,名為己國版圖者,將何以保焉?必也掌管之實明,而版圖之名從」(頁155-156),在主權與責任不可分離的情形下,清廷難謂對生番之地為其版圖。當大久保反覆申論清廷並無實際統治臺灣番地後,對現實問題——日本陳兵臺灣的解決方式,到雙方辭令往返最後攻防階段方才言及, 藉以證明出兵的合理性。

清廷方面,恭親王奕訢早已知悉日方用心。奕訢認為大久保一直在主權問題打傳,目的只是在於「護其興兵占地之非」,故奕訢自始不願在日方所設定的框架中立論。我認為奕訢深知若在當時《萬國公法》對於主權的定義下反駁大久保,實難有立論根據,故不正面回應,雙方看似一來一往,各自的立論歸著點,並無交集。 故奕訢在立論展開前只能將「生番地方本屬中國,無論事前事後,不逮本衙門論及,久為中外所共知」,將臺灣番地歸屬當作是「不待辯論」、不證自明的前提條件。故立論時緊抓1871年「日清修好條約」,迴避《萬國公法》,並將修好條約中有關「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並言政事聽己國自主云云」條款反覆強調,認為該條承認清日內政作法各異,至於對番民採取「由漸而施,毫無勉強急遽之心」的教化方式,故非能謂中國無所作為,中國向來對各地區的統治向來就不是普遍與均質,「皆治國之常情」,日方於理,無從干涉。至於事件導火線——海難救護問題,中國當循前例,接「照會」後即由中國自辦,但始終未接日方通知,如何能辦?

四、討論
日方自李仙得處挪用19世紀國際法對主權的嚴格定義一一詰問清廷,但清廷並無質疑或翻轉主權定義,或抬出另一套世界秩序觀相抗,恭親王在照會中用詞極為謹慎,對過去「誤論之華官」如毛昶熙等官員的輕率發言皆已「申懲」。換言之,清廷並不以西方對主權的界定方式為非。
牡丹社事件最後雖是在清廷賠償50萬兩軍費,以及在北京專約中承認琉球為日本國屬民下收場,但隨後啟動的開山撫番政策,或可看做是清廷官員如將臺灣自近代定義下的領土化和原住民文明化的進程設定邁進,重新調整治台政策,其政策內容也可理解為「邊疆領土化」的過程。(註)就臺灣歷史而言,因為主權論爭,近代國家意義的統治邊界(boundary)觀念被拿到外交檯面上討論,日後官府一場場與土著間開山撫番戰爭後,繼以「具體」政策方針開拓臺灣番地,對清政府而言無非是在避免類似《臺灣府志》、《淡水廳志》中模糊的「版圖之說」所導致外交辭令困境再現,以及混同儒家主義的修辭所可能導致的領土危機;且就臺灣自身長期歷史觀點來看,牡丹社事件為臺灣山地開啟了(類)近代國家思維的統治政策的序曲。


(註)張隆志,〈殖民接觸與文化轉譯:一八七四年臺灣「番地」主權論爭的再思考〉,收於 甘懷真編,《東亞歷史下的天下與中國概念》(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7),頁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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