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制定過程

19471225日中華民國雖正式進入憲政時代,但此時卻也為中國境內國共兩黨政權內戰的高峰期,包括華中、華北、東北等區域,都處於戰火方熾的狀態。同年74日,國民政府國務會議依「國家總動員法」通過「厲行全國總動員戡平共匪叛變方案」,中華民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此時距離國家正式行憲,法體制已先一步進入非常的戰時階段,已為即將正式施行的憲政投入變數。

1948329日,當選並完成報到的1,679名國民大會代表於南京國民大會堂舉行開幕式,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正式召開,本次會議的主要任務原為選舉中華民國第一屆正副總統,但面對時局動盪,以及在政治協商會議以來在制憲過程中各黨派的種種齟齬,開議之初,就有代表迫不及待提出憲法修改案。其中又以莫德惠所提,1,202人連署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案」,在418日時三讀通過,賦予總統比憲法所規範的宣布戒嚴及緊急命令程序更大的行政裁量權。

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限制。

此時在正副總統尚未選出,國民大會便透過「修憲」程序通過臨時條款,連署人之一的王世杰說明為何要提出此一修憲案:

現在政府有兩大任務,一為開始憲政,一為動員戡亂。但在憲法裡,對于政府在變亂時期的權力,限制綦嚴,如果沒有一個適當辦法補救,則此次國民大會閉會以後,必會有兩種結果:一為政府守憲守法,但不能應付時機,敉平叛亂,挽救危機;一為政府為應付戡亂需要,藐視憲法或曲解憲法條文,使我們數十年流血革命付了很大犧牲而制定的憲法,變為具文。[1]

當時制定臨時條款時,尚有代表詢問臨時條款是不是修改憲法,原因在於當時有社會人士認為才剛行憲就修改憲法,有損憲法尊嚴,但王世杰公開在會議上發出鄭重聲明,認為制定臨時條款是「這是屬於修改憲法的案。凡是變更或廢止與補充憲法條文的提案,都是修改憲法」。但王也一再於會議上強調,臨時條款的「臨時性」:

審查會有許多代表問為什麼不直接修改憲法本文?要用臨時條款?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所提的這個案,有效時間是有限的,與憲法其他條文不同;而憲法本身的條文只要不經過國民大會的修改,永遠有效。這個臨時條款時效有限制不須經過修改程序,俟戡亂終了,自然消滅,所以應該用臨時條款。[2]

有代表也曾在會外提出制定臨時條款,將來會不會有危險?王世杰對此的回應是:

我們提案人提這個案,經過慎重考慮,臨時條款的有效期間,只有兩年,而且僅限於戒嚴的宣告和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的緊急處分;同時這種權限,立法院可以依法變更或廢止,最後臨時條款到了某一各時期,沒有廢止,本大會可以廢止。這個條款範圍不大,而保障頗為嚴密。[3]

因此依照王世杰原本的想法,臨時條款的期限應只有兩年,而且臨時條款之終止不只被動等待總統宣告,立法院或國民大會屆時都可以決定是否廢止,故不會有「危險」。但事實上該《條款》於1948510日公布實施,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總統公告才於同年5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遠出乎王世杰逆料,其間不論是立法院或國民大會均未將之廢止。

因此造成憲政秩序的非正常發展,問題並不在當初制定的臨時條款,而是日後政治情勢的發展。事實上臨時條款賦予總統的緊急處分權,嚴格來說並不涉及總統擴權以及破壞憲政常軌,日後臨時條款出現若干重大憲政常規的違背,則是中央政府遷台後對臨時條款的多次修改後的結果。但此例一開,臨時條款範圍不斷擴增,不只是凍結憲法本文,甚至制定出違背憲政原理與憲法制定原意的條款。


[1] 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印,《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台北:編者,1961),頁219-220

[2] 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印,《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頁267

[3] 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印,《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頁267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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