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大法官、司法院長對復行視事的說法

這是1950年3月3日的《中央日報》,大法官林彬、司法院長王寵惠先後跳出來為蔣中正的復行視事,做憲法背書,理由大同小異。

當年蔣中正下野時的文告,特別就只原用憲法第49條「後半」而已,不用前半段「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的「缺位」狀態,因為如果是「辭職」,那可就是總統「缺位」了,如果解釋成缺位時,李宗仁當時的頭銜就不必掛著「代」總統的稱號了,就是名副其實的中華民國總統啦,也就完全封死蔣中正的復行視事之路了。

通常研究者都看蔣中正的下野聲明,質疑復行視事的聲浪,常被掩蓋或不談,但當時確實得處理這個問題。理由充分不充分,諸位看倌,您覺得如何?









參考資料:

憲法第49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 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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